建筑給水形式
建筑給水形式
一、城鎮消防給水
城鎮消防給水宜采用城鎮市政給水管網供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鎮市政給水管網及輸水干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的有關規定。
2)工業園區、商務區和居住區宜采用兩路消防供水。
3)當采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每個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個市政消火栓計算或根據消防車停放數量確定。
4)當市政給水為間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時,宜建設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為市政消防給水的技術措施。
5)城市避難場所宜設置獨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³。
二、工藝裝置區、儲罐區、堆場等構筑物室外消防給水
工藝裝置區、儲罐區、堆場等構筑物室外消防給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裝置區、儲罐區等場所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但當無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鎮消防站保護范圍內時,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
2)堆場等場所宜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但當可燃物堆場規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撲救難度大,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三、建筑物室外
1.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當采用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兩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小于等于20L/s時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室外消火栓應由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
2. 當室外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
1)宜與室內消防給水合用。
2)獨立的室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穩壓泵維持系統的充水和壓力。
四、建筑物室內
室內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且不應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但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局部應用系統和僅設有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的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時,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
1. 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1)高位消防水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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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須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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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穩壓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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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2. 消防水泵供電
當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僅采用穩壓泵穩壓,且為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時,消防水泵的供電或備用動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當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供電時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作備用動力。
2)工業建筑備用泵宜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
3. 低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1)直接給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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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加壓水泵和水箱,室內消防用水直接由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提供,充分利用外網水壓,節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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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室外給水管網所供水量和水壓在全天任何時候均能滿足系統最不利點消火栓設備所需水量和水壓時,可采用這種供水方式。
2)設有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的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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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室外消防給水管網的水壓經常不能滿足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所需水壓時,宜采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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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室外管網不允許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時,應設消防水池。
4. 高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1)不分區消防給水方式
當高層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不大于1.0MPa,或系統工作壓力不大于2.40MPa,采用此種供水方式。
2)分區消防給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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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工作壓力大于2.4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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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栓口處靜壓大于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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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水滅火系統報警閥處的工作壓力大于1.60MPa或噴頭處的工作壓力大于1.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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